【裁判要旨】职务署理是按照劳作或招聘联系获得的署理权,根据职权对外履行法人作业任务,其天然享有相应的署理权,无须法人再次独自授权;承揽方的项目经理作为其公司担任人以承揽方的名义与发包方签定施工合同后,按约履行义务,项目经理应视为履行承揽方作业任务的人员;项目经理与发包人签定的工程建造价格结算凭据属职务署理行为,民事责任应由承揽方承当。

  原告:西安金艺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艺公司)。被告:西安赣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商公司)。

  原告金艺公司诉称:2015年4月22日金艺公司与赣商公司签定的江西大厦八层钢结构施工承揽合同约好:工程地址西安市新城区尚勤路江西大厦,工程内容钢网架的制造装置,承揽方法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21万元。合同签定后,金艺公司按约好期限完结了工程,赣商公司仅向金艺公司付出工程款178500元,余款31500元未付。金艺公司索款未果,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赣商公司:1.向金艺公司付出剩下工程款31500元;2.向金艺公司付出欠款利息(本金31500元,利率参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4.5%,自2015年6月1日起,核算至本案判定收效之日暂计为3900元)。被告赣商公司辩称:赣商公司与金艺公司签定的江西大厦八层钢结构施工承揽合同事实,每次付款均是史远库向其供给账号,将工程款打入史远库指定账户,赣商公司已将悉数余款付出金艺公司,故恳求驳回金艺公司的诉讼恳求。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22日金艺公司与赣商公司签定的施工承揽合同约好:金艺公司承揽赣商公司江西大厦八层钢结构施工工程,承揽规模八层会议室顶部钢网架、屋面彩钢板等图纸中的作业;承揽方法为包工包料、包规划;工程内容为钢网架的制造装置;金艺公司向赣商企业来供给图纸,派史远库为驻赣商公司代表,担任日常办理、和谐作业;一次性包干,遇人工、资料、机械的市场价起浮、政策性调价等一概不予调整;工期为2015年4月22日至2015年5月12日(如因气候或其它原因,以两边据实签证为准);工程建造价格21万元,一次性包死;如金艺公司不能如期、按质完结,工期每延迟一天罚款1000元,在工程款中扣除;付出方法为钢网架构件运至工地,赣商公司向金艺公司付工程建造价格的50%,钢网架装置好付工程建造价格的35%,工程悉数竣工或投入到正常的运用中后一月内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剩下5%为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上的问题一次付清,合同还对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好。合同落款两边加盖了合同专用章,史远库在金艺公司担任人处签字。合同签定后,金艺公司安排施工。2015年5月8日赣商公司向金艺公司付出105000元;2015年8月18日因金艺公司工期延迟五天,按合同约好扣除5000元后赣商公司向金艺公司付出68500元。赣商公司向金艺公司实践付出173500元。2016年2月4日金艺公司驻赣商公司代表史远库与赣商公司签定的状况阐明载明:到2016年2月3日赣商公司已付出金艺公司工程款178500元,尚欠31500元,经两边洽谈,赣商公司付出金艺公司10500元后,此项施工合同工程尾款就悉数结清,金艺公司许诺不会就此施工合同和赣商公司有任何经济纠纷。赣商公司在签署阐明时注明就工程质量及工期延期赞同此阐明,金艺公司驻赣商公司代表史远库在签署状况阐明时注明赞同此阐明。2016年2月5日赣商公司给史远库个人账户转款10500元。赣商公司实践付出金艺公司173500元,金艺公司认可收到178500元。